有偿发帖、删帖的刑法可规制性及建议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崛起,催生了一大批新生产业,其中“网络水军”的出现一直备受争议,“网络水军”无非是收到网络公关公司的雇佣或收买,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自己网络平台的优势资源地位,在明知道自己经手的信息系虚假的情况下,在互联网上集体炒作某个话题或人物,以宣传、推销或攻击某些人或产品;或者受到客户的委托,将关于客户的一些负面信息直接删除,以达到客户的目的,并从中谋取不当利益。以上行为,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网络环境的安全、稳定。利用这些“网络水军”发帖、删帖,可以快速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不法分子经常利用上述手段进行敲诈勒索、诽谤等,上述行为由于网络的特性,通常会对向对方造成更大的影响,造成的损失也难以估量。因此很有必要动用刑法规制上述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法律条文: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了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非经营性和经营性两大类,而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不得超出许可或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从事有偿服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由法条可以看出,对于网络非法经营罪的行为方式有两种方式:
一是删帖型的非法经营罪,这时法条侧重点在删除,即对于删除的信息的真实性再说不论,主要行为人实施了有偿删帖行为就可以成立非法经营罪。
二是发帖型的非法经营罪,此时成立本罪的前提是行为人必须明知发布的信息是虚假的,并有偿为其发布。
但是在现实的实践中,对于认定非法经营罪还应当考虑以下几点因素:
一是删帖型非法经营罪重点打击的是专门从事非法删帖业务的、以此谋取非法利益数额较大的网络公关公司,这些公司会将删帖业务的收入作为公司主要的收入来源,反复、多次从事删帖行为,甚至会与客户签订收费协议,对客户的删帖需求进行明码标价。
二是发帖型非法经营罪重点打击虚假信息的编造者、炒作者,编造者是虚假信息的源头;此外,编造者会雇佣或者收买炒作者,这些炒作者依靠自身处于网络中的优势地位,依靠粉丝、用户、公众号等途径,推送虚假信息,扩大了虚假信息的传播范围和影响。
现今,由于互联网的发展,删除负面消息或者推送虚假信息已经演变成一个潜在的业务,而且需求量十分庞大,对于上述业务,许多公关公司已经对此进行明码标价,俨然成为了一种合法的交易。因此很有必要动用刑法这一最后手段,规制这一现象。随着《网络安全法》
颁行以及国家的治理网络环境的态度,执法机关会有针对性的打击这些“灰色产业链”。
律师建议:
目前的网络环境下,应当充分利用规则及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主要有以下几点建议:
1、针对网络用户发表的对自身不实言论或者违规内容,可以委托律师发送律师函给网站运营商,要求其限期删除或者修改,不要迷信公关公司的删帖业务。
2、加强对网络信息的审核,对于未经证实的信息,不应当盲目进行转发。
3、网络运营商应当加强对公司员工的监管,对于疑似收费的行为从严审核,并且采用一些技术手段对内外部可能出现漏洞的情况进行定期巡查。
拓展阅读(点评/知识):
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专项整治工作于2015年1月下旬启动,国家网信办1月26日公布“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十大典型案例,包括涉网络敲诈勒索案件4起,涉有偿删帖案件6起。
1、上海21世纪网涉敲诈勒索案
2014年9月,财经媒体21世纪网包括主编、副主编在内的相关人员,因涉嫌特大新闻敲诈案被上海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涉案人员以21世纪网为主要平台,采取公关公司招揽介绍、业内人员物色筛选等方式,寻找具有“上市”“拟上市”“重组”“转型”等题材的上市公司或知名企业作为“目标”对象进行非法活动。对于愿意“合作”的企业,在收取高额费用后,通过夸大正面事实或掩盖负面问题进行“正面报道”;对不与之合作的企业,在21世纪网等平台发布负面报道,以此要挟企业投放广告或签订合作协议,单位和个人从中获取高额广告费或好处费。警方初步查证,21世纪网先后迫使100多家IPO企业、上市公司建立了合作关系,收取每家企业20万至30万费用,累计数亿元。伙同21世纪网实施敲诈勒索的上海润言公关公司,2009年以来的营业额超过12亿元。
2、江苏昆山周禄宝网络敲诈勒索案
2015年1月22日至23日,被告人周禄宝(男,29岁,甘肃省陇西县人)涉嫌敲诈勒索犯罪案在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检察机关指控:2011年6月至2012年8月,周禄宝以网上“曝光”负面消息为要挟,先后向广西鉴山寺索得4万元,向浙江乌镇修真观索得6.8万元,向江苏昆山全福寺索要8万元未遂;2012年9月至2013年1月,周禄宝以为河北唐山一小区216户业主维权为由,在网上发布大量关于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负面帖文,并假借维权之名,通过中间人成功索要80万元。2013年8月,周禄宝被江苏省昆山市检察院依法批捕。
3、江苏徐州社会焦点网、今日焦点网等网站系列敲诈勒索案
2014年10月,社会焦点网、今日焦点网等6家网站负责人仲伟与窦某、姚某、阮某等4人,分别以敲诈勒索罪、贪污罪、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至14年不等,并处罚金3万元至50万元不等。该犯罪团伙自2008年起,假冒记者身份,实施敲诈勒索120次,涉及7个省27个市县,涉案金额300余万元。
4、湖南衡阳格祺伟网络敲诈勒索案
2014年4月,“网络大V”格祺伟被正式移送起诉。经查,微博“意见领袖”格祺伟多次通过虚构、编造、夸大相关事实的手段,在互联网上不断发布涉及全国各地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名人的大量信息,并以曝光负面信息、发帖为要挟,或以删帖为名向当事人敲诈勒索钱财。2013年8月,湖南省衡阳市公安机关成功摧毁了格祺伟犯罪团伙,逮捕犯罪嫌疑人6名,破获格祺伟等人涉嫌敲诈勒索案件31起,寻衅滋事案件5起,涉案金额累计达330余万元。
5、江苏南京“黑客”有偿删帖案
2014年10月,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5年3个月,谭某有期徒刑5年,王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经查,2013年底,杭州某网络公司技术总监周某伙同谭某、王某,利用谭某通过“黑”进网站非法获得的西祠胡同网站多个版主账号及密码,提供有偿信息删除服务。法院审理认为,互联网是公共论坛,需要保护网民合法的舆论自由,周某、谭某、王某有偿删帖行为不仅侵犯了公民的言论自由,也扰乱了市场秩序,非法经营数额超过25万,构成非法经营罪。
6、广东深圳腾讯网编辑有偿删帖案
2014年9月,北京市人民法院二中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原腾讯网新闻中心健康频道编辑王某有期徒刑6年。经查,2009年11月至2012年8月间,王某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帮助李某及北京雅歌时代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新讯天下(北京)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等公司删除腾讯网网络信息,非法收受对方给予的钱款19.4万余元。此外,王某还向搜狐公司网安中心高级经理何某行贿49.95万元,请其协助删除其他网站负面信息。
7、北京杨秀宇有偿删帖案
2014年11月,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杨秀宇(网名“立二拆四”)有期徒刑4年,罚金15万元,杨秀宇负责的两家尔玛公司分别被判处罚金50万和20万元。经查,2008年至2013年,杨秀宇任法人代表的“尔玛天仙公司”及实际控制的“尔码互动公司”,多次以有偿提供删帖和发布虚假信息等方式,获取了非法经营收入总计达75万元,数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
8、北京口碑互动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有偿删帖案
2015年1月16日,北京口碑互动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及该公司3名高管杨飞、李金福、杨雪萍,因向客户提供有偿删帖服务、涉嫌非法经营,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受审。检察机关指控:该公司自2012年至2013年间,多次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有偿删帖信息服务,经营额达218200元。在此过程中,杨飞、李金福负责公司的经营,二人共同商议、决策后指派公司员工从事上述活动;杨雪萍及其主管的公关部员工具体实施有偿删除信息活动。在此案庭审中,杨飞等3人均表示认罪悔罪,法庭尚未作出判决。
9、原中央外宣办副局长高剑云案
2014年4月,中央纪委监察部宣布,原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五局副局长高剑云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立案调查。经查,高剑云在2008年至2010年间,利用职务之便,为某公司删除网上负面报道等提供帮助,索要、收受贿赂数额较大。高剑云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并涉嫌违法,目前已经被开除党籍、公职,涉嫌犯罪问题及有关线索已经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0、海南海口魏壹宁有偿删帖案
2014年11月,海南省海口市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海南省海口市公安局网警支队一大队原副队长魏壹宁有期徒刑10年。经查,2009年8月到2012年8月间,魏壹宁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帮助他人删帖收受“好处费”70余万元。作为互联网管理部门公职人员,魏壹宁利用职务之便删帖牟利,已经构成受贿罪,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
本文标题: | 有偿发帖、删帖的刑法可规制性及建议 |
本文链接: (转载请附上本文链接) | https://vulsee.com/archives/vulsee_2017/1103_3441.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