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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发帖、删帖的刑法可规制性及建议

有偿发帖、删帖的刑法可规制性及建议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崛起,催生了一大批新生产业,其中“网络水军”的出现一直备受争议,“网络水军”无非是收到网络公关公司的雇佣或收买,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自己网络平台的优势资源地位,在明知道自己经手的信息系虚假的情况下,在互联网上集体炒作某个话题或人物,以宣传、推销或攻击某些人或产品;或者受到客户的委托,将关于客户的一些负面信息直接删除,以达到客户的目的,并从中谋取不当利益。以上行为,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网络环境的安全、稳定。利用这些“网络水军”发帖、删帖,可以快速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不法分子经常利用上述手段进行敲诈勒索、诽谤等,上述行为由于网络的特性,通常会对向对方造成更大的影响,造成的损失也难以估量。因此很有必要动用刑法规制上述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法律条文: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了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非经营性和经营性两大类,而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不得超出许可或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从事有偿服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由法条可以看出,对于网络非法经营罪的行为方式有两种方式:
一是删帖型的非法经营罪,这时法条侧重点在删除,即对于删除的信息的真实性再说不论,主要行为人实施了有偿删帖行为就可以成立非法经营罪。
二是发帖型的非法经营罪,此时成立本罪的前提是行为人必须明知发布的信息是虚假的,并有偿为其发布。
但是在现实的实践中,对于认定非法经营罪还应当考虑以下几点因素:
一是删帖型非法经营罪重点打击的是专门从事非法删帖业务的、以此谋取非法利益数额较大的网络公关公司,这些公司会将删帖业务的收入作为公司主要的收入来源,反复、多次从事删帖行为,甚至会与客户签订收费协议,对客户的删帖需求进行明码标价。
二是发帖型非法经营罪重点打击虚假信息的编造者、炒作者,编造者是虚假信息的源头;此外,编造者会雇佣或者收买炒作者,这些炒作者依靠自身处于网络中的优势地位,依靠粉丝、用户、公众号等途径,推送虚假信息,扩大了虚假信息的传播范围和影响。
现今,由于互联网的发展,删除负面消息或者推送虚假信息已经演变成一个潜在的业务,而且需求量十分庞大,对于上述业务,许多公关公司已经对此进行明码标价,俨然成为了一种合法的交易。因此很有必要动用刑法这一最后手段,规制这一现象。随着《网络安全法》
颁行以及国家的治理网络环境的态度,执法机关会有针对性的打击这些“灰色产业链”。
律师建议:
目前的网络环境下,应当充分利用规则及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主要有以下几点建议:
1、针对网络用户发表的对自身不实言论或者违规内容,可以委托律师发送律师函给网站运营商,要求其限期删除或者修改,不要迷信公关公司的删帖业务。
2、加强对网络信息的审核,对于未经证实的信息,不应当盲目进行转发。
3、网络运营商应当加强对公司员工的监管,对于疑似收费的行为从严审核,并且采用一些技术手段对内外部可能出现漏洞的情况进行定期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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