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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法明日生效:买卖个人信息属侵权,贩卖 50 条可入罪

据相关媒体报道,《网络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等一批影响市民生活的新法规将于 6 月 1 日施行。

网络安全法:收集用户信息应取得同意

《 网络安全法 》规定: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等。

同时规定,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两高司法解释:贩卖 50 条个人信息可入罪

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明确了 “ 公民个人信息 ” 的定义,除了姓名、身份证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以外,行踪轨迹等也被纳入。

该司法解释明确,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 “ 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 。不仅是买卖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房产中介之间交换公民个人信息也已经构成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对于刑法相关规定中 “ 情节严重 ” 的认定标准,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入罪 10 种情形,包括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 50 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500 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前两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 5000 条以上的;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的等。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新媒体纳入互联网新闻管理

2017 年 5 月,国家网信办发布新的《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并于 2017 年 6 月 1 日施行。新规定提出,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同时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采编、发布、转载、删除新闻信息,干预新闻信息呈现或搜索结果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明确,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办依据职责责令停止相关服务活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稿源:cnBeta、华商网;封面源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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