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盟“删库”主角贺某被判 6 年有期徒刑:酒后生活不如意、无力偿还网贷等个人原因“删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一审)(8月26日宣判)摘录内容:
2020年2月23日18时56分许,贺某酒后因生活不如意、无力偿还网贷等个人原因,在其暂住地上海市宝山区逸仙路XXX弄XXX号XXX室,通过电脑连接公司扶墙、登录公司服务器后执行删除任务,将微盟服务器内数据全部删除,导致微盟自2020年2月23日19时起瘫痪,300余万用户(其中付费用户7万余户)无**常使用该公司 SaaS 产品,经抢修于3月3日9时恢复运营(故障时间 8 天 14 个小时)。
截至2020年4月30日,造成微盟公司支付恢复数据服务费、商户赔付费及员工加班报酬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260余万元。
2020年2月24日,贺某在暂住地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裁定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贺某违反国家规定,删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贺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贺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2月24日起至2026年2月23日止。)
二、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一台依法没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