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被告人戴某原在某证券管理公司从事软件开发工作。自 2016 年 4 月起,其为牟取非法利益,创建某网站,并在网站上出售 VPN 翻墙软件的账户。同时租用境外服务商的多台服务器,向所出售的账户提供可以访问国内 IP 不能访问的外国网站服务。戴某于 2017 年 10 月 10 日被抓获,截至 2017 年 10 月案发,戴某共计向数百人次非法提供 VPN 服务。
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宝山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据悉,该案是上海市首例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的犯罪案件。
最后宣判被告人戴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一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因为我的读者中程序员很多,这里必须慎重提醒大家,务必重视,而且这在国内不是第一例类似案件了。
去年的 3 月份,毕业不久的大学生邓某因销售 VPN 软件,获利13957.57 元,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 元。
其实,早在去年一月份,工信部就颁布了相关法律法规,2017 年工信部明确规定,未经电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自行建立或租用 VPN,VPN 被正式列入监管范围。如果公民个人私自建立 VPN,并以此牟利达到一定数额或向他人提供该软件达到一定人次等,均属于情节严重,将受到刑事处罚。
简单来说就是,个人不允许售卖 VPN 牟利,不允许传播提供给更多人使用,企业使用 VPN 原则上也必须申请,否则都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还会受到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