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名伊利诺伊州法官拒绝了美国政府的手令(法律),法官认为政府没有足够的证据来支持其强迫嫌疑人用指纹解锁手机的需求。
根据美国现行法律,政府已经有权利强迫特定的个人解锁指纹设备,如苹果的 Touch ID 传感器。据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刑事辩护人有权不自证其罪(证明自己有罪),如提供密码被认为就是自证其罪,但是指纹属于生物识别特征不在此法案保护范围内。因此 2014 年,弗吉尼亚州法官裁定:被告可被迫提供指纹,但不能被迫提供密码。区别在于指纹不是证词而密码是。然而,美国伊利诺伊州法官 M. David Weisman 指出,根据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解释“嫌疑人被迫交出指纹后将产生证据,这就属于作证,刑事辩护人有权不自证其罪。”
如果这一观点被其他法院法官接受的话,那么这将为电子设备上的数据提供了更多的“保护”,警方将无法强迫嫌疑人用指纹解锁设备。不过 Weisman 表示,政府可能通过更具体的信息来克服第四和第五修正案为手令请求设置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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